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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黑社会(鞍山黑社会大哥在金三角)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10-19 17:10:10 282 0

“黑老大”为何获得6.79亿国家赔偿?

8月11日,辽宁省公安厅正式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返还袁诚家夫妇各项财物款约6.79亿元。这一数字,刷新了我国国家赔偿金额的最高纪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除了破纪录的天价赔偿以外,本案还有另一个引人注目的要素,那就是作为国家赔偿对象的袁诚家,不仅并非“无辜”之身,而且还是罪行累累、货真价实的“黑老大”。

2010年,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的东北巨富袁诚家因为“涉黑”遭到刑事拘留。

据调查,袁诚家本是辽宁本溪人。年轻时,他曾以马车夫、装卸工、个体运输等职业为生,1999年取得本溪偏岭第一铁选厂经营权后,又到鞍山及云南等地发展。

2002年,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后,袁诚家找到因赌博输得倾家荡产的杜德福帮忙。杜德福带领手下兄弟投靠袁诚家后,为其摆平“黑道”的一切事情。

随着人员增多,袁诚家身边渐渐形成了数十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犯罪组织内部称袁诚家为‘老大’。‘老大’一个指令迅速出动,动辄数十人,携带枪支、砍刀、铁棒,打、砸、砍、杀。”警方介绍。

警方侦查结果显示,2002年以来,袁诚家、杜德福采取非法手段,将触角伸向辽宁本溪、鞍山和云南香格里拉的矿山开采、选矿加工、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等领域,至案发前,总资产累计达20亿元。

在长达四年的羁押与调查之后,2014年1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袁诚家于2000年时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先后网罗20名社会闲散人员和释放人员,至2003年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审判,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等六项罪名,合并判处袁诚家20年有期徒刑,并判决追缴和没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收益,其中包括袁诚家拥有的22家企业,企业账户存款1.4亿余元和30台车辆等。

袁诚家不服上诉,但在一年的诉讼之后,2015年11月,法院对袁诚家的定罪和量刑维持了原判,这意味着,袁诚家的罪行彻底坐实,他被称为“黑老大”也毫不冤枉。

然而,和一审相比,二审却在一个地方采纳了袁诚家一方的意见——法院认定,原判中17家企业财物及收益追缴和没收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辽宁高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的袁诚家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

这个关键之处的改判,为袁诚家此后争取国家赔偿,埋下了重要的伏笔。

在一年半的准备之后,2017年5月,尚在服刑的袁诚家委托律师,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办案机关辽宁省公安厅递交了37.3亿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5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出具凭证,表示已经接收袁诚家案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其中包括12页的赔偿申请书,75页的证据材料,以及共计874页的一、二审判决,该凭证落款加盖了“辽宁省公安厅国家赔偿专用章”。

历时近3个月之后,辽宁省公安厅针对上述赔偿请求进行了查核,并最终做出赔偿决定。虽然舆论对此感到震惊,但事实上,这却并不是什么出人意料的事。

鞍山市胡永家死没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鞍山市胡永家没死。还在受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消息可关注相关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台安梁双子一判多少年

19年。

梁双子实名梁士兴,是鞍山台安的涉黑头子。领导犯罪团伙巧立名目、肆意涨价收费,还殴打辱骂业主、掀摊子。根据其行为恶劣程度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鞍山黑社会(鞍山黑社会大哥在金三角) 第1张

东北往事黑道风云赵红兵的真实名字?

饰演赵红兵的是张钧涵,张钧涵因在乐视网自制剧《东北往事之黑道风云二十年》中饰演地下暴力领袖赵红兵而走红。

张钧涵,8月15日出生于辽宁鞍山,中国内地男演员,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2004级表演学院本科班,2008年,出演电视剧《朋友的朋友是朋友》进入娱乐圈;2010年,主演《广府太极传奇》崭露头角。

扩展资料:

其他角色介绍

1、张经伟饰演沈公子、小北京、小申、申爷

武艺高强,是团队的智囊,口才独一无二 ,性格极度开朗,是一个很好玩的家伙。对人对事看似漫不经心,实则心中非常重视。

2、罗鸣饰演李四

李四,上世纪叱咤风云黑社会大哥,曾是中越反击战中侦察兵后退伍,骨子里有股阴暗毒狠劲。在一次聚会上认识小北京、张岳、孙大伟等人。”结为生死兄弟。在一次与兄弟游玩中,与市内东郊霸主二虎及其手下大打出手,最终踏上不归路。

中国刑法最高可判多少年

现行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长期限为十五年,但是数罪并罚可达二十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达二十五年。

相关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扩展资料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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