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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什么性质的?)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10-20 08:10:07 355 0

公私合营是什么状况

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赎买'政策.公私合营后,需要一个过渡阶段来使得国家获取全部的生产资料,因为国家要建立公有制的经济体系,而这个过渡阶段就是私营资本家的资产股份逐步从原有企业退出,国家逐步掌握全部资产的过程.从建国初期的具体国情和当时所处的国际环境出发,为达到建立公有制的经济体系和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目的,共产党领导人从大局出发对当时还是所谓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资本家采取怀柔政策,就是赎买具体来说相当于现在的股份制,区别在于国家入股不是直接的投入资本--其中的定息,是国家在过渡阶段中按资本家所占有的股份支付给他们的报酬,通俗说来就是一种安慰手段,也是对资本家的一种补偿方式--当然咯补偿与付出是大大不成比例的,但在维护人民利益的大的宗旨和前提下,资本家也只有无奈接受以求自保.定息的支付是按照资本比例设置的,即私营资本家所有资本与企业全部资本之比,待到定息支付完以后,企业便在形式上全部归国家所有,实际上在国家决定建立公有制经济后并对全国经济实行管制之时起那些企业便已由国家控制了.共产党的这些措施客观公正的说是有利于新中国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的,是对人民有利的,虽然这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

什么叫做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是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

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

扩展资料: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

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什么性质的?) 第1张

公私合营通俗讲什么意思

公私合营是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

①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

②资本家开始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

③企业盈利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

中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开始是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生产资料全部转归国家所有,资本家的股金由国家付给定息。1966年9月,国家规定的支付给资本家的定息年限已满,停止支付定息,使公私合营企业完全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

①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

②资本家开始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

③企业盈利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 [1] 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1]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暂行条例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着鼓励和指导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转变为公私合营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条 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

股份

第五条 对于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公私双方应当对企业的实有财产进行估价,并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加以清理,以确定公私双方的股份。

第六条 对于企业财产的估价,公私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酌财产的实际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对于企业生产作用的大小,协商进行。 企业财产的估价,应当有职工的代表参加;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机关派人指导。

第七条 合营企业可以吸收私人投资。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股东对于合营企业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经营管理。

第十条 合营企业有关公私关系的事项,公私双方代表应当协商处理;遇到有重大问题不能取得协议的时候,应当报请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核定,或者提交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协商后报请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核定。

第十一条 公私双方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的行政职务,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同私方代表协商决定,并且加以任命。 他们在企业行政职务上,都应当有职有权,守职尽责。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对于企业原有的实职人员,一般应当参酌原来的情况量材使用;对于在企业中有劳绩但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原有实职人员,应当给以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实行工人代表参加管理的制度。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对于工资制度和福利设施,应当参酌企业原来的工资福利情况、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逐步改进,逐步向相当的国营企业看齐。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劳动、基本建设、安全卫生等方面,应当遵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同行业的或者在生产上有联系的合营企业,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经过公私有关方面的协议,并得到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的核准,可以实行联合管理或者合并。

盈余分配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应当将全年盈余总额在缴纳所得税以后的余额,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股东股息红利三 个方面,依照下列原则加以分配:(一)股东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共可占到全年盈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二)企业奖励金,参酌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原来的福利情况,适当提取;(三)发付股东股息红利和提取企业奖励金以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股分得的股息红利,应当依照规定上缴;私股分得的股息红利,由私股股东自行支配。 企业公积金,应当以发展生产为主要的用途,由合营企业依照国家的计划投入本企业,或者投入其他合营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投入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 企业奖励金,应当以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奖励先进职工为主要的用途,由经理或者厂长同工会商定预算,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适当形式的组织和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后使用。

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公私双方协商议事的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协商:(一)合营企业章程的拟定或者修改;(二)有关投资和增资的事项;(三)盈余分配方案;(四)其他有关公私关系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听取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年度决算报告。 董事会重要协议,应当由合营企业报告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并请求批准。

第二十条规模较大、股东较多的合营企业,一般应当设立董事会。公私双方董事的名额由公私双方协商规定。公方董事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派任,私方董事由私股股东推选。 董事会应当定期开会。

第二十一条 规模小股东少的合营企业,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公私关系重要事项,由公私双方代表协商处理,他们的重要协议,应当由合营企业报告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并请求批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召开私股股东会议,报告董事会的工作、处理私股股东内部的权益事项。 在不设立董事会的合营企业中,公私双方代表可以协商召开私股股东会议,报告有关公私关系的重要事项、处理私股股东内部的权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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