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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租赁税率(企业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2021)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10-24 15:10:11 505 0

企业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一、正面回答

企业房屋租赁税率如下: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二、分析详情

企业租赁是实行的一种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租赁。

三、企业房屋租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等;

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企业房屋租赁税率(企业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2021) 第1张

房屋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的房屋租赁增值税的税率可适用5%的征收率,也可适用11%的征收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适用5%的税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技税的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5%。

【法律依据】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房屋租赁收入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发票税率计算

1、出租用于居住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3%;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2、出租用于经营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5%;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房屋出租(经营用)每月应纳税款:营业税及附加为租金收入5.5%,房产税为租金收入的12%,个人所得税为[租金收入-维修金等支出(每月限额800元,凭正式票据)-各类税金-800元]×20%,另外如果签订合同还须交印花税为租金收入0.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2020

税率为12%。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因此,企业6月的房产税应该分别按照从价、从租的方式计算缴纳:其中临时出租的十天应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其他天按从价缴纳房产税。

扩展资料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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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屋租金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 房产租赁税,即营业税,税率是5%。

 (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4%;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法律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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