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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登记主管机关)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11-11 16:11:13 281 0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第九条 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录用、考核、任免、奖惩、管理等,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登记主管机关) 第1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对办理公司登记中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举揭发。

工商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哪些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 不正当竞争 、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 假冒伪劣商品 行为,受理 消费者申诉 ,组织查处 侵犯消费者权益 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 ,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 ,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 合同格式条款 ,组织查处 合同欺诈行为 。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 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政令畅通的重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察,是依法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情况实施监察。第三条 执法监察要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重点工作服务,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服务,促进监察对象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工商行政管理形象。第四条 执法监察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

(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表彰相结合的原则;

(四)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管辖与内容第五条 执法监察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一)监察部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并指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门负责本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并指导组织本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第六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及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改革决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需要进行执法监察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第七条 实施执法监察可由监察机关独立进行,也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第八条 执法监察根据任务、项目、内容、范围的不同,可采取定期执法监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或全面执法监察,经常性的执法监察及跟踪执法监察等方式。第九条 执法监察包括选题立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总结报告,立卷归档五个工作程序。

(一)选题立项。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须写出立项报告,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核,行政领导审批。重要事项的立项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制定方案。监察机关要根据所立项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目的要求、项目内容、方法步骤、法规依据、组织领导、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1、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2、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被检查部门有关业务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统一思想,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3、将执法监察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通知被监察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碍执法监察或具有其他特殊原因时除外。4、落实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查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四)总结报告。1、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总结执法监察的情况,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2、根据检查结果和领导的审定意见,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报告。3、对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领导反馈。

(五)立卷归档。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要建立档案,档案包括:立项审批报告、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及审定意见、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及有关证据材料和有关资料等。第四章 权限与措施第十条 在执法监察中,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措施。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中,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要及时组织初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要立案查处。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中,对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政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或建议表彰奖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纪的人员,视其情节,直接或建议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和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电话

1.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12315网站或前往工商部门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说明投诉事项和理由;

2.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如消费者投诉事项符合要求,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投诉并记录相关信息;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在六十日内,消费者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4.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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