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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刺史制度是哪个朝代)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11-21 14:11:10 238 0

刺史制是什么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刺史的职责是什么

汉武帝给刺史规定了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豪强恶霸侵占田地,以强凌弱;

第二条,二千石的郡守对抗中央,欺压百姓;

第三条,二千石的郡守贪赃违法,乱杀无辜;

第四条,二千石的郡守任人唯亲,不举贤能;

第五条,二千石的郡守依仗权势,乱拉关系;

第六条,二千石的郡守勾结豪强,不奉政令。

六条中除第一条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郡守的。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不把监察国王的内容载入明文中,是因为这个问题已不显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说过,汉初在地方上实行的是郡国并行的双轨制。平息七国之乱后,诸侯国的实力已被削弱。汉武帝登基后,还是先拿诸侯国“开刀”。他规定国王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国中分侯,这样一来从诸侯国中分出几个小侯国,使诸侯国的直属领地不断地缩小。后来又借故夺了106个王侯的爵位,并且禁止诸侯国的官吏在朝中任职,防止他们插手中央事务。经过一系列的整顿,使诸侯国大伤元气,已构不成对中央政府的严重威胁。于是,汉武帝又腾出手来整治州郡。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省委书记兼省长。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条问事”主要就是冲着这批“高级干部”来的。解决这个层面的问题,也是抓重点,比如他们是否能认真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不是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

刺史[cì shǐ]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复置。文帝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西汉中后期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西汉刺史制度的目的、做法、原因、影响

西汉中后期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目的 :维护皇权,澄清吏治,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做法: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中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 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那六条是: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岁,举为守相”。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

原因:各郡常设的监察御史因与各郡利益相关,形同虚设;

中央派出的丞相史只是偶尔为之,监察不力

西汉刺史制度简要说明?

西汉中期,中央统辖的郡国数量越来越少,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把全国除了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的地区分成了13个州部: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中央在每个州设立刺史一名,专职监察地方。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辖区域,考察吏治、奖惩官吏、决断冤狱。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西汉承袭了秦始皇开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历经惠、文、景帝,到汉武帝时,通过解决王国问题,进一步控制了地方政权;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两汉时采取中外朝制度和设立尚书台,实行刺史制度和上计制,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到东汉初,这一制度进一步加强并定型。西汉对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继承,又有改造,除继续采用郡县制外,也实行分封诸侯王制度,即郡国并行制。由于诸侯王势力的膨胀威胁了皇权,景帝采取削藩政策,还用武力平定了七国之乱。汉武帝进一步削弱王侯权势,通过实行“推恩令”等措施,基本上解决了王国问题。汉武帝以后直到东汉,虽一直保留封国,但国象对王国权势限制很严,王国封地也越来越小,势力越来越小,诸侯王实际成了只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

刺史制度(刺史制度是哪个朝代) 第1张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几品 刺史是什么官职几品

刺史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是3品官位。刺史,又称刺使,古代官名。“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西汉中后期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制度意义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惠帝时期

重新设置了监御史。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异姓王已被消灭,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定,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很多职权。

初代时期刺史职责

(1)“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2)“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3)“二千石不恤疑狱,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4)“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5)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6)“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

十三部刺史是怎样的制度?

设置十三部刺史也是汉武帝时政治上强干弱枝的重要制度。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部(州),每部(州)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秋天巡行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陡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刺史不处理一般事务,而是按“六条”查问郡县,专职检查部属郡县里的豪强、郡守、国相等的违法和营私舞弊行为,经考察后向中央推荐优秀的地方长官,建议罢免恶劣的官吏。刺史位不高,秩六百石,但因出巡时代表朝廷,故“位卑而权重”。这一措施的施行,使地方豪强势力受到了遏制,社会趋于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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